清风仙粼 廉行致远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认定解读

所属分类: 集团动态

发布时间: 2025-11-27

概要: 廉洁清风仙粼廉行致远政策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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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为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和私、义和利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红线、提供了遵循。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均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这里规定了两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禁止性行为。

一是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还是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必然挤占工作时间,分散工作精力,难免占用企业资源,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损害企业利益,所以是不允许的。

二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同类经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从事的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是指一切与本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特别是与本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是指所有与本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其外延要比关联企业更为宽泛。

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主要是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薪酬,如果在其他企业投资入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可能远高于这些薪酬。因此,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为了获得高额投资收益,有可能会利用本企业的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甚至故意放弃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促使其投资入股企业获利。因此,该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必须严格禁止。


理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纪法小故事


问1:甲某是某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朋友请他参股合伙办一家公司,请问可以吗?

答: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甲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定。

问2:乙某是某国有企业的高管,她的丈夫想经商办企业,请问可以吗?

答:《若干规定》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乙某的丈夫可以经商办企业,但不得在与A企业有关联的企业,或与A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不得有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来源:闵运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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